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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清园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艾世宏
仙桃市清园机械有限公司
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杨锋
杜三华
胡小双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一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岳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世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清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胡场镇汉沙路特9号。
法定代表人金治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复州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锋。
原审第三人杜三华。
原审第三人胡小双。
上诉人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清园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杜三华、胡小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2851.50元,由上诉人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2851.50元,由上诉人湖北展业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任婕
审判员:刘汝梁
审判员:胡煜婷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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