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润泽实业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街大道1号润泽天下二单元507室。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坦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姝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良,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仙桃市润泽实业拓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仙桃市润泽实业拓展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确认的住所地,以及在一审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于2017年6月1日向该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通知该公司应于2017年6月7日上午8时30分到本院第八审判庭参加开庭审理。但该公司拒绝签收邮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仙桃市润泽实业拓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8元,减半收取5624元,由上诉人仙桃市润泽实业拓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赵湘湘
法官助理胡煜婷 书记员张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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