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笆篓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杜子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鄂96民初152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仙桃支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桃支行交通路分理处;开户名: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光明华府17017;账号:42×××33)中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对该公司位于仙桃市复州大道南侧、沔阳大道北二巷“光明华府”小区内的23套房产(房号:2-401、2-801、2-901、2-1401;2-1704、2-1604;1-603、1-703、1-803、1-1503、1-1603、1-1703、1-1903;1-302、1-402、1-502、1-702、1-1502、1-1802、1-1902;1-1601、1-1701、1-1901)予以查封。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仙桃支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仙桃支行交通路分理处;开户名:仙桃市沙咀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光明华府17017;账号:42×××33)中的银行存款及位于仙桃市复州大道南侧、沔阳大道北二巷“光明华府”小区内的23套房产(房号:2-401、2-801、2-901、2-1401;2-1704、2-1604;1-603、1-703、1-803、1-1503、1-1603、1-1703、1-1903;1-302、1-402、1-502、1-702、1-1502、1-1802、1-1902;1-1601、1-1701、1-1901)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勇
审判员 丁盼
人民陪审员 胡丽
书记员: 张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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