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桃市彭淼建材营销中心。住所地:仙桃市恒迪国际建材园区*期**号***#****#。代表人:彭先道,该单位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杰,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瑞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东湖路。负责人:杨智梅,该公司股东。
原告仙桃市彭淼建材营销中心诉被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瑞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仙桃市彭淼建材营销中心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彭淼建材营销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彭淼建材营销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仙桃市彭淼建材营销中心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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