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
周光荣(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湖北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必胜
祁松涛(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
代表人陈松明,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光荣,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锋,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必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松涛,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车库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仙桃市宏运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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