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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宏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胡家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宏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彭场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利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家芬,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生,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仙桃市宏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赵湘湘

书记员:谢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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