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李乾国
张书杰(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郭某
原告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西流河镇西流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汉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乾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书杰,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塘咀村5组59号。
原告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仙桃市天际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苏哲
书记员:黄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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