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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杜某、杨某、胡某某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治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某、杨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国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朱敬甫 人民陪审员  邓 莹 人民陪审员  卢 燕

书记员: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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