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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味雄芳调料有限公司与湖北仙宇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仙宇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源大道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桃市味雄芳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刘潭东路3巷42号。
法定代表人蔡金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雄,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仙桃市兴雄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仙桃市黄荆小区505号。

原告湖北仙宇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味雄芳调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湖北仙宇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仙宇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仙宇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北仙宇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淑云
审判员 肖志祥
审判员 苏哲

书记员: 黄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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