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
张起淮(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
仙桃市先达铸造有限公司
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
黄加林
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念,演员,系黄加林、李红某之。
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先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海口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2202203-3。
法定代表人刘玉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黄加林,湖北金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李红某,系黄加林之妻。
上述二原审
被告
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念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先达铸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加林、李红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向上诉人李念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上诉人李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李念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先达铸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加林、李红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向上诉人李念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上诉人李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滕颖
审判员:徐英
审判员:周建立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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