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仙桃市先达铸造有限公司与黄加林、李红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念
张起淮(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
仙桃市先达铸造有限公司
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
黄加林
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念,演员,系黄加林、李红某之。
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先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海口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2202203-3。
法定代表人刘玉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黄加林,湖北金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李红某,系黄加林之妻。
上述二原审
被告
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念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先达铸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加林、李红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向上诉人李念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上诉人李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李念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先达铸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加林、李红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向上诉人李念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上诉人李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滕颖
审判员:徐英
审判员:周建立

书记员:李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