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桃市仙宜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胡场镇汉沙路。
法定代表人:张义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昌鹤,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美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仙桃市仙宜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仙桃市仙宜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仙桃市仙宜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桃市仙宜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0元,由仙桃市仙宜包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浴阳
书记员: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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