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咏强,男。
委托代理人,刘建新,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河口仙人酒厂(以下简称仙人酒厂)
法定代表人,丁生富,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罗桂萍,女,系丁生富妻子。
委托代理人,蒋志杰,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仙人酒厂与原审被告胡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10月16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03)河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效力后,胡咏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10月16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河检民再建字(2012)第03号检察建议书。2013年4月16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鄂老河口民再初字第00003-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2014年6月16日该院作出(2013)鄂老河口市民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胡咏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咏强、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上诉人仙人酒厂的委托代理人罗桂萍、蒋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彭冈
审判员 付士平
审判员 王明兰
书记员: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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