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
张建云
蔡建国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陈子龙
卢福祥(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
住所地:磁县磁州镇朝阳北大街30号。
负责人:张超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云,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建国,该行客户部经理。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230号宏海大厦22层。
负责人:郑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子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福祥,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5元,减半收取为893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5元,减半收取为893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爱霞
审判员:刘利芹
审判员:王志远
书记员:索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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