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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80471001-6。
负责人王孟辉,经理。
地址:河北省栾城县308国道兴安街路东。
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静华诉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静华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静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静华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王俊
审判员 刘健
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

书记员: 宋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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