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青山
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张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
刘雅莉
原告付青山。
委托代理人梅丽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
代表人罗东,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雅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青山诉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青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青山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青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青山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青山负担。
审判长:王迎春
书记员:付雅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