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
付英奎
范铁汉(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市体育局
千涛(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锡伯族,佳木斯市体育局冰球运动队职工。
委托代理人付英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范铁汉,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体育局,住所地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千涛,黑龙江元辰(佳木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付某与被告佳木斯市体育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单位地址确认书及被告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中被告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二号楼,故本案应由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佳木斯市郊区,本案应由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佳木斯市郊区,本案应由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陈林
审判员:孙宏
审判员:王天佳
书记员: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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