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付某某与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曾用名王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某在新浪微博、腾讯网首页刊登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持续时间不少于1个月;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500元、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20,000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通过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考核,取得艺术品评估师、艺术品鉴定师职称,通过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的考核,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系中国近代海派玉雕设计大师,上海海派玉雕协会副会长,黑龙江省玉雕大师,近代和田玉收藏家、鉴赏家,曾获得2010年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中国(天津)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暨“中国中式家具精品展”金奖,2009年中国玉(石)器百花奖(北京)金奖,2018年中国玉石雕神工奖金奖等众多奖项。2017年12月18日,被告和上海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签订电子版的《上海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线拍卖合作协议》,并向永佳公司账户缴纳保证金3,000元。协议到期后,永佳网公司因经营亏损,未能按期偿还被告保证金。被告通过新浪微博号“嘉兴正道刺青”(网址为https://weibo.com/u/XXXXXXXXXX)、微信昵称“AK妖气腾腾”(微信号为a4K7a4)、微信公众号(pz110989)和网站(网址为http://www.pianzi88.xyz)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为“老赖”和“伪玉雕大师”。原告曾系永佳公司的股东,但原告本人和被告不认识,也没有任何经济来往。被告与永佳公司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予以解决。但被告却故意侮辱、诽谤原告为“老赖”和“伪玉雕大师”,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损害原告的名誉权,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造成较大精神伤害,原告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系永佳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持股比例为95%),被告及其他商家基于对原告的信赖,入驻中国艺术网平台经营,并缴纳保证金。但自2018年4月起,被告发现货款未能按期打入被告账户,后平台关闭,永佳公司申请破产。被告多次要求永佳公司返还保证金及货款,均未果。被告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大量平台商户也存在同样的情形。被告认为,涉诉网站及微博文章内容属实,没有夸大其词,且涉诉网站已经关闭,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付某某原系案外人永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于2012年12月被上海海派玉雕文化协会聘任为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其作品曾先后获2010年中国玉(石)器百花奖(北京)优秀奖,第九届、第十届中国上海玉石雕刻玉龙奖优秀奖等。
  永佳公司于2014年1月8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系中国艺术网(网址为www.yishu.com)及掌拍艺术app的备案及运营主体。2019年1月17日,经工商变更登记,永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案外人赵某某,股东由原告(持股比例95%)及赵立霞(持股比例5%)变更为赵丽敏(持股比例95%)和赵立霞(持股比例5%)。
  2019年1月17日,永佳公司及原告付某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4月23日,永佳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同年5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2019)沪7101破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被告王某系中国艺术网平台的入驻商家,于2017年12月18日入驻该平台,签署《上海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线拍卖合作协议》,并缴纳入驻保证金,经营店铺名称“雨宣阁”。
  2019年3月7日,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永佳公司返还拖欠货款5,935元、押金3,000元。该案目前尚未审结。另,自2018年4月起,我院陆续受理了二十余件涉及中国艺术网平台商家起诉永佳公司的同类型案件。
  原告付某某提供(2019)沪徐证字第328号公证书,其中www.pianzi88.xyz网站(以下简称骗子88网站)多处显示如下内容:“老赖付某某、网络诈骗、金额上千万、人员上百、本网站免费帮忙曝光”;“现急需付某某个人住所行踪,有的联系我们a4k7a4微信号公众号pz110989”;“本网站主要用于曝光中国近代海派玉雕设计大师付某某,受害者为在中国艺术网的商家,拿不到押金和货款。如果付某某不还钱,本网站会一直曝光他”;“曝光付某某诈骗行为”等。审理中,王某确认上述内容为其本人转发。目前该网站已关闭。
  被告王某于2019年1月8日通过新浪微博名下账户“嘉兴正道刺青”发布如下内容:“@中国之声@中央新闻@央视新闻,网络平台诈骗保证金和货款,付某某开了多家文玩艺术拍卖公司,赚钱后跑路,上百家商户不能退保证金和拿不到货款,付某某本人逍遥法外,该怎么办。”后附“老赖付某某”字样图片。该帖子收藏数、转发量、评论数均为0,点赞数为1。该微博“照片墙”项下附多张付某某个人照片,照片上有“老赖付某某”字样。目前该微博账户已注销。
  原告付某某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若干。
  因原告付某某不同意调解,致本院无法为双方主持调解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付某某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骗子88网站及新浪微博大量发布“付某某老赖、网络诈骗、金额上千万”等言论,侵犯其名誉权。本院认为,首先,关于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系玉石领域的专业人士,永佳公司运营的中国艺术网由其亲自创办,被告与其他平台商家系基于原告的影响力入驻中国艺术网,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自2018年起,永佳公司因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平台商家货款及保证金,后中国艺术网平台关闭、永佳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告作为受害商家之一,鉴于付某某在平台运营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进行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格的双重变更,使用“老赖”、“诈骗”、“网络诈骗”、“跑路”等负面评价用词,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未明显超出言论的合理限度,属于合理范围内的情绪宣泄和质疑,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尚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和诽谤。其次,关于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是第三人所做之客观评价,而非民事主体对个人名誉的感受。原告系某一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其在接受公众的评论和监督方面应当较普通人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涉案言论发布网站并无阅读量记录,系争微博的评论、转发量均为零,原告主张被告发布上述内容,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缺乏充分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难以采纳。再次,原告作为中国艺术网平台的创办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尤其在平台运营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尽最大限度保障平台商家及各方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综上,原告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并据此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鉴于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的该两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2.60元,减半收取计856.3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泉泉

书记员:张  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