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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男,出生于1990年12月18日,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袁新瑞,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
负责人:蒋治文,平安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平安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长 管龙华
审判员 张华
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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