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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李某某等与付某某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京辰,石家庄市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王少玲,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42号金立方大厦2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735773X2。
负责人黄曦,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亚伟,浙江金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旭宁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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