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男,汉族,住鄂州市经济开发区,系上诉人同胞兄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燏,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与被上诉人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70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付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付某负担。
审判长 蔡玉珍 审判员 李慧捷 审判员 向红芳
书记员:刘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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