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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付春华等与付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春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远安县。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楚(特别授权代理),远安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付春华诉被告付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付某某、付春华以其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政策原因不能恢复原状、被告付某某当庭道歉、顾及到亲情不可分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某、付春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付春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付某某、付春华负担。

审判员 张 炜

书记员:王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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