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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贾某某、姚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姚某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继升,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被告姚某。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姚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继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贾某某、姚某在答辩期内均未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等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应认定双方存有事实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机械费34000元事实清楚,并由被告会计出具的欠据证实,故对原告请求给付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姚某连带给付原告付某某机械费34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均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等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应认定双方存有事实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机械费34000元事实清楚,并由被告会计出具的欠据证实,故对原告请求给付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某、姚某连带给付原告付某某机械费34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均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审判长:李俊红
审判员:张寿岑
审判员:尚胜悦

书记员:于德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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