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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河与邯郸市富某化工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金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富某化工助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镇工业园区经五路。法定代表人:单宗林,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福生,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金河与邯郸市富某化工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付金河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金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申丽华

书记员:牛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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