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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被告张玉山。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孔令华,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玉山、刘某、李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佘以文
书记员:栾海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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