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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张玉山、刘某、李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
被告张玉山。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孔令华,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玉山、刘某、李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佘以文

书记员:栾海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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