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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唐某某唐凤某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张笑莉(北京墨风律师事务所)
岳燕燕
唐某某唐凤某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冀晓山(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东方银星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笑莉,北京市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燕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朋友关系)。
被告唐某某唐凤某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63号。
法定代表人董瑞平。
委托代理人冀晓山,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唐凤某园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酒店住宿,被告酒店提供的停车场系免费停车场地,该停车场系开放式、无起落杆或其他封闭式的装置,且放置“免费停车车物自理”的标牌,原告对自己车辆的安全应负注意义务,且车辆丢失是因第三人的盗窃行为造成的,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过失,亦无违反合同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及财物丢失的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车费用2万元,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酒店住宿,被告酒店提供的停车场系免费停车场地,该停车场系开放式、无起落杆或其他封闭式的装置,且放置“免费停车车物自理”的标牌,原告对自己车辆的安全应负注意义务,且车辆丢失是因第三人的盗窃行为造成的,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过失,亦无违反合同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及财物丢失的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车费用2万元,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冬梅
审判员:季洪
审判员:李悦超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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