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刚,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御诚汽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新城启动区湖北总部基地CBD一期三组团5栋一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武汉御诚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员 肖新
书记员: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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