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
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董某某
李明某
之三
原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李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37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李明某所有的京P8G990北京现代轿车一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明某所有的京P8G990北京现代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明某所有的京P8G990北京现代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朴金利
书记员:闫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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