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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清,该公司员工。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河北金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铁民
人民陪审员 石艳艳
人民陪审员 张颖

书记员: 胡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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