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某某,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华,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荆献龙 审 判 员 梁劲松 代理审判员 路 敏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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