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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芝兵与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芝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9日,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日,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第三人:刘年辉,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日,住湖北省房县。第三人:汪进,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3日,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付芝兵与被告徐某某、第三人刘年辉、汪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思广、人民陪审员许连森、人民陪审员王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付芝兵以案情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8年4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付芝兵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芝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芝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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