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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张秀丽等与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张秀丽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付某某,农民。
原告张秀丽,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张秀丽与被告郭某某、杨立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张秀丽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张秀丽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张秀丽撤回对郭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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