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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张秀丽等与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张秀丽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朝旭

原告付某某,农民。
原告张秀丽,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市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吴素霞,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朝旭,保险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张秀丽诉被告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付某某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张秀丽诉被告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付某某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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