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张秀丽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朝旭
原告付某某,农民。
原告张秀丽,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市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吴素霞,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朝旭,保险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张秀丽诉被告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付某某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张秀丽诉被告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付某某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要求延期审理的书面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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