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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郑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王某

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颖

书记员: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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