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王某
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颖
书记员: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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