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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保定市徐某区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徐某区大因镇中心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谢浩。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远征。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湧海,黑龙江省信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付某某与保定市徐某区大因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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