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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美丽与付某某、贾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美丽
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贾玉山

原告付美丽。
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
被告贾玉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美丽诉被告付某某、贾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付美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付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付美丽负担。

审判长:申素霞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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