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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凤,黑龙江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龙太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俪,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与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丰涤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学峰独任审理,原告付某某委托代理人杨雅凤、被告地丰涤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8517.03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规定,被告理应履行合同为原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是被告自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并未给交纳原告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被告却在原告每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了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直至退休,待到原告退休时一致拖欠。没有办法,原告在保证个人利益不受损失情况下无奈与被告协商,结果口头协议先个人垫付然后给予报销。这样原告全额垫付了两样保险8517.03元。被告一直未给保险。原告诉被告的违法行为,要求全额返还垫付款。因为个人部分被告扣掉了在原告工资里,而退休时,原告又交了个人部分及单位应缴部分,发票名头是地丰涤纶有限公司。2、原告退休后返聘继续在单位工作。在2013年12月3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住院,出院后不能继续工作,给领导协商后交接清楚后不再工作。但是被告无理由不予原告发放工资,拖欠至今,工资为15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这一行为是违法的。请求被告补发拖欠的工资1500.00元。
地丰涤纶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终止。由于答辩人于2014年2月已全面停产,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答辩人于2014年12月25日发布报纸公告,要求原告办理合同终止后的相关手续,原告一直未与答辩人办理,双方现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的诉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于2018年5月向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情况,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时效一年。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并已超过法定时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本院审理查明:付某某与地丰涤纶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止。2013年1月付某某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2018年8月9日付某某向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地丰涤纶支付拖欠的工资,返还垫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哈尔滨市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阿劳人仲字[2018]第429号仲裁裁决申请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期,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付某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13日出具书面说明,证明地丰涤纶职工多人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期间因劳动争议问题多次找到该局要求解决相关问题。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间为2018年8月9日。在2016年6月13日至2018年8月9日之间,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有正当的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故原告关于工资的诉求,已经超过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地丰涤纶没有为其交付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原告自行缴纳,故地丰涤纶应返还其因此垫付的单位应缴费部分的社保费,属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支付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原告垫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2013年11月,原告要求返还垫付费用,已经超过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峰

书记员: 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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