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庞方方(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杨海军
肖进刚(民剑律师事务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谢齐
原告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庞方方,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海军,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进刚,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唐某永安保险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负责人郑昕,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海军、唐某永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雪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庞方方、被告杨海军及委托代理人肖进刚、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谢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海军负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付某某、被告杨海军提出由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某损失的主张,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付某某交强险外损失属于被保险人杨海军与保险人唐某永安保险公司约定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被保险人已向本院提出请求,由保险人直接向受害方赔偿保险金,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海军该请求,不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付某某损失294570.62元,应由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92735.48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伤者付建坤、赵云鹏预留部分份额)+伤残赔偿限额84735.48元】,其余损失201835.14元应由被告杨海军按负过错责任50%赔偿原告付某某损失100917.57元,并由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某99553.78元,即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现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付某某损失款 合计192289.26元。剩余损失1363.79元应由被告杨海军赔偿原告付某某,扣除被告杨海军已先行给付原告付某某款59900元后,多先行给付款58536.21元,由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付某某损失款 192289.26元中扣除给付被告杨海军。原告付某某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主张,结合本案原告付某某伤情及过错责任等综合情况,且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故原告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各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某经济损失133753.05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杨海军58536.21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告杨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海军负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付某某、被告杨海军提出由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某损失的主张,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付某某交强险外损失属于被保险人杨海军与保险人唐某永安保险公司约定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被保险人已向本院提出请求,由保险人直接向受害方赔偿保险金,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杨海军该请求,不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付某某损失294570.62元,应由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92735.48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伤者付建坤、赵云鹏预留部分份额)+伤残赔偿限额84735.48元】,其余损失201835.14元应由被告杨海军按负过错责任50%赔偿原告付某某损失100917.57元,并由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某99553.78元,即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现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付某某损失款 合计192289.26元。剩余损失1363.79元应由被告杨海军赔偿原告付某某,扣除被告杨海军已先行给付原告付某某款59900元后,多先行给付款58536.21元,由被告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原告付某某损失款 192289.26元中扣除给付被告杨海军。原告付某某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主张,结合本案原告付某某伤情及过错责任等综合情况,且唐某永安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故原告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各被告提出的其他抗辩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付某某经济损失133753.05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告杨海军58536.21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告杨海军负担。
审判长:李雪柏
书记员:王文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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