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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
易某某

原告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安实业公司)。
被告易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易某某所有的鄂EA193H小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易某某所有的鄂EA193H小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易某某所有的鄂EA193H小车一辆。

审判长:吕新社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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