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
易某某
原告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安实业公司)。
被告易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易某某所有的鄂EA193H小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易某某所有的鄂EA193H小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易某某所有的鄂EA193H小车一辆。
审判长:吕新社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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