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204民初485号申请人: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春,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付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付某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雅阁牌小型轿车车辆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付某以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雅阁牌小型轿车车辆手续,期限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谭志刚审判员赵星人民陪审员李静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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