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秭归县荣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梅兴安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荣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梅家河乡陈家淌村。组织机构代码:76742886-2。
法定代表人张绪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兴安,系秭归县荣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秭归县荣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鲁华强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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