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
彭想灵(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王肖一(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彭想灵、王肖一,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某。
原告付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赵某某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赵某某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的起诉。
审判长:高翔
书记员: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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