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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梁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聂化卫(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梁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
刘青青(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某。
法定代理人付强。
委托代理人聂化卫,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
负责人牛文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青青,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梁成某、敬俊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灵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法定代理人付强、委托代理人聂化卫,被告梁成某、人保灵某支公司代理人刘青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及责任认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总额为15793.1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住院治疗26天,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故原告伙食补助费数额为100元/天×26天=2600元;营养费数额为30元/天×(26+90)天=3480元;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年工资53159元计算为53159元/年÷365天×(26+90)=16894.36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原告构成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4141元×20年×0.3=1448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被告人保灵某支公司应在承保事故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根据过错由人保灵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69613.46元。鉴定费1700元,由被告梁成某承担。原告的其他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付某某返还被告梁成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赔偿原告付某某损失189613.46元;
二、被告梁成某支付原告付某某鉴定费1700元。
三、原告付某某返还被告梁成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及责任认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总额为15793.1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住院治疗26天,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故原告伙食补助费数额为100元/天×26天=2600元;营养费数额为30元/天×(26+90)天=3480元;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年工资53159元计算为53159元/年÷365天×(26+90)=16894.36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原告构成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4141元×20年×0.3=1448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被告人保灵某支公司应在承保事故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根据过错由人保灵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69613.46元。鉴定费1700元,由被告梁成某承担。原告的其他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付某某返还被告梁成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赔偿原告付某某损失189613.46元;
二、被告梁成某支付原告付某某鉴定费1700元。
三、原告付某某返还被告梁成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成某负担。

审判长:张文卿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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