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陈秀荣,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姚自然,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逄大伟,黑龙江立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给付拖欠人工费2768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新疆二道街道路建设,负责人杨兴民,该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李某、李亮,原告为李某干活,李某只给付部分工钱,下欠27680.00元未给付。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某某起诉被告李某、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提供被告李某的具体明确地址信息,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立辉
书记员:徐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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