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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林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夏发涛(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
林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
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发涛,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西路47号。
代表人:吴林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在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也不能举证说明未按时到庭存在正当理由,且二被告均不同意继续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1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在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也不能举证说明未按时到庭存在正当理由,且二被告均不同意继续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1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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