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第三人:王秀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第三人:吴连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苑2幢1单元4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吴某与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王秀琴、吴连伟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王秀琴、吴连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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