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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李某某、唐某丰南国丰汽车总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崔志学(河北唐某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唐某丰南国丰汽车总队
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
田立军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被告唐某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住所地唐某市。
负责人么明一,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负责人董怀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立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俊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志学、被告唐某丰南国丰汽车总队的委托代理人董卫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某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与法无悖,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本院确认被告李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某系被告唐某丰南国丰汽车总队的雇员,故其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但事故车辆冀B×××××/冀B×××××挂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主张的车损19425元、拆解费1940元、车损公估费583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21348.18元、车辆贬值公估费2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解,拆解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上述费用系为查明事实所必要的合理支出,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在冀B×××××/冀B×××××挂半挂车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99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唐某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与法无悖,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在此次事故中,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本院确认被告李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某系被告唐某丰南国丰汽车总队的雇员,故其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但事故车辆冀B×××××/冀B×××××挂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主张的车损19425元、拆解费1940元、车损公估费583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21348.18元、车辆贬值公估费2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解,拆解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上述费用系为查明事实所必要的合理支出,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在冀B×××××/冀B×××××挂半挂车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99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市丰南支公司负担225元。

审判长:马俊海

书记员:,否则由原告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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