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红,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金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小学文化。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孟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海峰
书记员:庞华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