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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初兴洪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初兴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付某与被告初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付某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被告清偿其拖欠我的借款4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之间于2012年相识,被告当时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食堂为当地企业工人送餐,于2015年9月18日因资金周转紧张向我借款人民币现金45000元,当时约定该项借款到2016年5月30日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虽然我多次向其催索,但被告居然编造借口推拖至今,试图长期拖欠。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初兴洪的现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闫店乡薛家村前屯,借款发生地在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该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胜华

书记员: 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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