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
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付建立
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建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付建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爱民
书记员:丁姣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