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委托代理人:高志廷,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户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户某某名下位于南宫市文景名苑小区x-x-x室房产一处,保全价值20万元。付孝军自愿以自己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户某某名下位于南宫市文景名苑小区x-x-x室房产一处,保全价值20万元。二、查封付孝军名下车牌号为冀A×××××号小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付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丰硕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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